本报通讯员 杨泳 京彩萱
本报记者 张驰川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与京口区人民法院报送的两起调解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两案均依托综治中心平台,通过法官指导与专业调解高效联动,以“人民调解+公证履行”“四维调解法”等创新方式,成功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展现出多元解纷机制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重要作用。
施工未设警示致人摔伤
《小赵与某建设公司侵权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调解员运用“四维调解法”化解公共场所施工致损纠纷》案例中,沙某骑电动车载其未成年儿子小赵去上课途中,途经某建设公司施工地,因某建设公司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小赵摔倒并骨折去医院治疗。小赵向某建设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医疗器具费。某建设公司认为其已施工多日,沙某应有预见性,公司无责任,不应该赔偿小赵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到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综治中心收到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决定采用“损失核算、惯例指引、成本评估、履行引导”四维调解思路推进调解工作。
首先,逐项核算,确定损失。调解员对小赵提出的15384.62元赔偿请求,指出其营养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偏高,经沟通将其诉求降至1.5万元。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零赔付,向某建设公司阐明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同意支付1.1万元,使双方差距缩小至4000元。
其次,援引类案,明确责任。调解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强调设置警示标志属法定义务,不因施工持续时间免除责任,未履行即需承担责任,并借助行业同类案件的数据,指出1.4万元属合理赔付范围,从而强化了方案的说服力。
再次,分析利弊,引导调解。调解员说明若进入诉讼,需进行鉴定,耗时45-60天,且增加费用成本,突出调解在时间、经济及商誉方面的优势,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最后,深入沟通,促成和解。调解员通过对某建设公司支付能力评估,同时核算受害人主张的各项费用,证明1.4万元赔偿可覆盖受害者的受伤损失,建立赔付方案的可执行基础。调解员通过深入沟通,建议双方各退一步,一次性赔付1.4万元。双方均表示同意,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本案系因公共场所施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关公共安全。处理此类纠纷时,须使施工方充分认识到其负有的法定注意义务,不得以他人应知风险为由推卸责任,而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本案中,综治中心有效发挥统筹协调职能,通过对纠纷精准分类,选派具备类案经验的调解员介入。调解员着力纾解双方对立情绪,重建互信,将法律规范转化为通俗语言,引导当事人认同调解方案的经济性与合理性,避免因鉴定、诉讼等程序增加综合成本。所提出的一次性赔付方案,兼顾受害人权益保障与施工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实现了纠纷的实质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口头雇工受伤谁担责?
《陈某与王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案》案例中,王某在承包某公司厂房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进度紧张,临时雇佣同乡陈某从事贴砖、筑墙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踩空从高处坠落,导致关节脱位、手臂骨折。
事后,陈某向王某及某公司主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三方就责任主体、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无法达成一致,遂共同向当地综治中心申请纠纷化解。
综治中心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并由入驻法官进行指导。
沟通中调解员发现,陈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希望尽快获得较高赔偿;王某虽愿担责但担忧赔偿金额及后续纠纷;某公司同意承担部分赔偿,但不愿以公司名义签署协议,担心影响声誉。调解员与指导法官就建设工程发包分包关系、劳务损害赔偿主体、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全面阐释,明确各方责任比例与承担方式。
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依据医院诊断材料及伤情评估,参照类案标准,依法逐项计算赔偿数额,提出合理区间,引导协商达成共识。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体恤陈某现实困境,引导其理性诉求;另一方面向王某、某公司释明法律责任及可能诉讼结果,促进他们主动协商。
抓住各方核心诉求,调解员提出“人民调解+公证履行”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最终达成由王某统一支付、某公司将赔偿款给付王某、公证机构现场公证、赔偿款当场付清的调解方案。
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向陈某支付赔偿款5.5万元,纠纷彻底解决。协议于当日履行完毕。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其解纷要旨在于,不仅关乎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也涉及用工方风险化解与发展平衡。综治中心充分发挥集成解纷优势,通过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公证赋能多方联动,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以来,句容法院紧扣“多元解纷实质化”目标,创新“综治中心协同、法官全程指导、多力联动化解”机制,持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公证赋能”无缝对接模式,有效激发干警总结提炼、培育典型案例的主动性,积极营造“善调解、精案例、强实务”的浓厚氛围,推动多元解纷工作从“实质解纷”向“优秀示范”迈进,助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