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王运喜 吴祖煜
近年来,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但仍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日前,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对不起诉案件开展处罚必要性审查后,跨省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2024年11月,小张想购买一部二手手机,在浏览二手交易网站时,恰巧看到一部摄像头经过改装的二手手机,出于好奇便以1600元的价格买下。收到货后,小张向卖家咨询使用方法,了解到该手机具有偷拍功能,可能是违法物品后,便带着手机去报了警。
据小张提供的交易信息,公安机关很快将涉案人员刘某、傅某抓获归案。据刘某供述,“我是出于拆迁和金融投资维权目的才改装这部手机的”。但事后刘某又基于炫耀心理,将改装后的手机通过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以72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傅某。傅某为了赚取差价,又将该手机挂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售卖。
2024年11月,该案被移送至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刘某在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将手机改装为窃听、窃照设备并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傅某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二手手机的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退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被判处刑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于今年3月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傅某违反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但承办检察官发现,刘某的住所地在A区,傅某的住所地在B区,二人住所地均在异地,两人是通过网络销售了窃听、窃照设备,具体应该由何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对此,检察机关邀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该问题开展会商研讨。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结果地’。本案中,住所地在B区的傅某通过二手网络平台将案涉窃听、窃照手机销售至C区,其违法行为结果地在C区,所以C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傅某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而刘某生产和销售案涉窃听、窃照手机都在其住所地A区,A区是其违法行为着手地和实施地,应当由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在研讨会上,承办检察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经过充分研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同了承办检察官的意见。
检察机关针对傅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向C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检察意见,由该单位对傅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规定,向刘某住所地A区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在收到A区检察机关同意针对刘某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意见的回复后,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向A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由该单位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介绍,日前,A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C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分别对刘某、傅某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