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京法萱 记者 张驰川)付费报名专属老年夕阳游,本是安享晚年的休闲出行,不料深夜在返程列车上,七旬老人攀爬卧铺时失足坠落,经数月救治无效身亡。一场寻常老年旅途酿成生死悲剧,火车卧铺意外属于个人意外,还是旅行社履职缺位?老年旅游团安全标准高于普通团,旅行社安保义务边界在哪?京口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2024年10月,年近七旬的赵大爷,与“乐游旅行社”(化名)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了一个面向老年游客的旅游团。圆满结束河南洛阳游玩行程后,赵大爷随团从洛阳乘坐列车返回镇江。
深夜12时左右,赵大爷如厕完毕准备返回床铺,从下铺向中铺攀爬过程中不慎失足坠落,当场陷入昏迷。同行团友发现后立即将其扶起并通知列车乘务员。列车到站后,赵大爷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遗憾的是,由于伤势过重,赵大爷在治疗数月后因外伤导致脑溢血不幸去世。
赵大爷的子女认为旅行社在组织老年旅游团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服务疏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旅行社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0余万元。
乐游旅行社则辩称,火车卧铺攀爬属于正常的行为,赵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主要注意义务;旅行社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旅游服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旅游团所有团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老年人身体机能、应急反应能力偏弱,相较普通游客,需要更高标准的安全防护。
涉事旅行社在承接老年人旅游业务时,多处未能尽到审慎安全保障义务。其一,旅游合同并非赵大爷本人当面签署,也未征得家属确认,事前未核实老人健康情况、登记紧急联系人,对游客身体状况缺乏掌握。其二,行程细则、服务规范及安全风险未逐一告知,尤其未提前说明未抢到下铺床位,也未提醒老人乘坐中铺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三,往返旅途未按规范配备随行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段无专人值守,延误了现场应急处置时机。
据此法院认定,旅行社履职存在疏漏,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赵大爷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理应知晓夜间攀爬床铺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自身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划分责任比例,赵大爷自行承担75%的责任,乐游旅行社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老年旅游者因身体机能下降,在旅游过程中面临更高的风险,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相应提升。
对于旅行社而言,接待老年游客不能简单套用普通旅游团的服务标准。应当主动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留存紧急联系方式,对行程中的特殊风险(如夜间卧铺攀爬)作出明确告知,并按规定配备随行人员。这些是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忽视细节,一旦发生意外,经营者将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