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裴娅颖 姚磊
小华、小丽都是“90后”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近日,在丹徒区检察院的帮助下,两人先后从某公司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并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起案件标的额虽不大,却传递出一个新业态依法用工问题:用人单位不能以行使经营自主权为由,借“调岗”变相辞退员工,进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5年5月,小华、小丽先后到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两人供职于同一家公司,遭遇相似。小华于2023年8月入职,实际从事抖音直播的中控助播工作。2025年4月1日,公司发出调岗通知,将其由“直播中控助播”调整为“视频号主播专员”。新岗位工作内容发生根本性改变,小华明确拒绝调岗,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同年4月16日,公司以“拒绝服从工作安排、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小华的劳动合同。
小丽于2024年6月入职,经历与小华几乎一模一样。“我一直负责配合主播上链接、改价格,单位突然要求我出镜直播并负责项目运营,根本就没有培训。我不同意,公司却说不同意就按旷工处理。我每天正常到岗,怎么就成了旷工?我只想拿回劳动报酬,没想到连工作都丢了。”小丽说。
经初步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小华、小丽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支持起诉条件。2025年5月20日,该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启动新业态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办案检察官逐一核实工资构成、调岗前后工作内容、日常考勤记录,引导小华、小丽补充完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等关键证据,通过细致调查核实与系统证据梳理,将小华、小丽的诉求转化为规范、明确的诉讼主张,同时帮助其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案涉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用工自主权边界,构成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办案检察官认为,尽管根据小华、小丽当初所签劳动合同,两人都是“互联网相关岗位”,合同也载明“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调整员工岗位”,但该约定并非“无限调岗”授权。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应遵循合理性原则,若调整导致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职业发展、工作环境等核心权益发生根本改变,超出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即构成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
案涉公司将小华、小丽从“直播中控助播”调整为“视频号主播专员”“项目运营负责人”,后者虽同属直播相关领域,但在专业技能、工作强度、职业风险上存在本质区别,小华、小丽无法短期胜任,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岗前培训。公司明知劳动者不具备新岗位条件,仍强行调岗并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合同,本质上是以调岗为名行变相辞退之实。
2025年8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当地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案涉公司的调岗行为超出合理用工自主权,构成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调岗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旷工及违纪;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华、小丽主张案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小华的举证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今年3月20日,法院判决案涉公司支付小华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1.9万余元。同期,小丽案亦胜诉,案涉公司被判支付小丽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