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润萱 记者 翟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常简称为“终本”,但“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日前,润州法院执行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化解了一起11年前判决的“执行不能”案件,彰显了法院对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着信念,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2013年,原告解某之夫姚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案系涉及多个被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年,润州法院判决蒋某等各被告须赔偿解某等三原告共计75万余元,其中镇江经开区某运输公司应赔偿1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镇江经开区某运输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相关负责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案件最终以终本方式结案,其后十余年,原告解某、王某某、姚某某虽多方奔走但一无所获,导致其合法权益诉求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终本不终止,润州法院积极查控镇江经开区某运输公司的财产及下落。经核实了解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被核准注销后,又通过多方渠道查找该公司原股东下落,2024年底终于找到该公司两名原股东。
经多次释法明理,最终两名股东自愿给付判决书所确定的由镇江经开区某运输公司对解某等人的赔偿款,并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当天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一桩长达11年之久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