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凯航电气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镇环罚[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贰拾万元及加处罚款贰拾万元。收款银行:江苏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户名:镇江市财政局,账号:00000100792012。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查科
联系电话:(0511)8898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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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