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润萱 记者 翟进)未成年“玩家”在某休闲活动中心清理余弹时,一粒反弹的“子弹”击中一名成年男子的眼睛和面部,对此,未成年“玩家”是否担责?日前,润州法院发布这起案情。
事发当天,贝某陪孩子在镇江某休闲活动中心游玩时,贝某未佩戴安全防护面罩便进入射击区域寻找孩子。此时未成年人小马正在教练的指导下清理余弹,贝某被余弹击中左眼导致受伤。2024年10月,贝某诉至润州法院请求判令休闲活动中心及小马的监护人张某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
休闲活动中心辩称,贝某作为成年人,已知活动安全事宜但没有遵守,休闲活动中心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小马及其监护人辩称,小马并未朝贝某开枪(游戏枪),子弹可能是打在墙上反弹到贝某眼睛里才导致其受伤,贝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为自身原因擅自不戴防护面罩进入作战区导致受伤,小马没有任何责任。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休闲活动中心没有及时阻止贝某在未佩戴面罩的情况下进入作战区域,对该突发情况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充分注意自我安全保护。小马作为未成年人,在规定区域、教练在场的情况下射击,贝某突然无防护措施进入作战区域,非未成年人所能预料并作出恰当反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亦无过错。因此,由休闲活动中心承担70%的侵权责任,由贝某自负30%的责任,小马及其监护人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场所的游戏设计、提示标识、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减少意外发生率,进一步防范和减少意外发生后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