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京彩萱 记者 张驰川)小朱经亲友介绍进入某财务咨询公司“学习”,其间从事代账、报税等工作近四个月,但公司未支付任何报酬,仅代缴社保,费用还由小朱自行承担。后小朱因薪资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诉至京口法院。究竟是“学习实践”还是“劳动关系”?近日,法院介绍了这起案件。
2024年6月,小朱经亲友介绍前往镇江某财务咨询公司。介绍人在前期微信沟通中明确表示小朱主要是去“学习”“不要钱”,仅希望公司代为缴纳社保,费用由小朱自行承担。随后,小朱在该公司从事代账、报税等工作约四个月(2024年6月26日至10月29日),工作内容主要通过微信交接,时间相对自由,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其间,公司为小朱代缴了社保,但未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9月,小朱曾询问后续工资待遇,公司方表示需视其工作情况再定。后小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四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核心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两大核心特征。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最初的微信沟通记录,小朱一方明确表达了“学习为主”“不要钱”的核心意愿,公司方亦表示“先聊聊看喜欢做吗”,双方均缺乏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人身从属性弱,小朱工作时间灵活,以下午为主,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等日常管理,双方人身依附性较弱。经济从属性不明显,双方在小朱工作期间并未明确约定过劳动报酬标准。公司虽为其缴纳了社保,但费用实际由小朱全额承担,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成本。小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公司主张过2024年6月至9月的工资。
关于2024年10月报酬的认定,2024年9月小朱询问工资时,公司的回复“10月份,季报,我看你自己能否完成,20日后根据实际情况定工资”,可视为对小朱若能胜任10月工作可能产生报酬的一种意向性表示。结合小朱实际工作至10月底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公司应支付该月部分劳动报酬。
综上,法院认为,小朱与公司之间在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故对其主张的该期间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但对2024年10月的部分劳动报酬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