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理论 2025年03月14日

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合理性

  

  

  

  黄程

  死刑民意,作为社会公众对于执行死刑这一法律措施的根本观点和倾向,可以细化为支持继续保留死刑者和主张完全废除死刑者两大派别。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要包含民意,符合民意。关于中国社会对死刑的主流民意是什么,新浪网曾就死刑问题发起投票,坚定支持保留死刑的约占75.8%,倾向于取消死刑的仅占13.6%。“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在死刑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这一论述体现了社会的普遍态度。

  探讨中国保留死刑主流民意的根源,其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回顾中国古代的刑罚史,作为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石之一,以刑罚为核心的传统法律体系不仅反映了封建社会中权力与秩序的维护机制,而且深刻地蕴含了“杀人偿命”这一古老而普遍的思想理念。并且当前社会反对废除死刑的主要动因在于民众对犯罪者的强烈憎恶感以及对个人安全的深切忧虑这两方面。若单方面侧重于保护犯罪者的生命权,那么如何彰显与维护遭受侵害乃至被杀害的被害人的生命价值与尊严,便成为亟待深入探讨的问题。因此,为了真正践行人道主义精神,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革新,确保其符合现代伦理标准,真正做到维护社会正义以及公众心理。

  

  死刑制度有助达到预防犯罪目的

  

  死刑具有威慑力。在人类心理中,对死亡的恐惧超越了其他所有恐惧,因此,利用死亡作为威胁手段是极具威力的,人们极少愿意以生命为代价冒险。尽管法律制裁中长期监禁的刑罚效果与死刑相当接近,但其威慑力与基于死亡威胁的威慑相比,显然无法相提并论。对于极端暴力犯罪,如谋杀所引发的无法逆转的生命损失,国家通过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来确保对犯罪行为实施最大程度的震慑,这一做法被认为是死刑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深入探讨了个体在面对犯罪决策时的心理机制,指出人们在考量罪行所带来的痛苦强度后,倾向于避免犯罪行为。

  尽可能地预防犯罪是死刑制度的目的。大多数犯罪者都是权衡了犯罪的潜在成本与预期收益后而选择犯罪的,对于这类犯罪者,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刑罚,自然能够起到使其犯罪成本最大化的作用,从而使部分犯罪者放弃犯罪,或者减轻犯罪程度。部分犯罪个体全然不顾犯罪行为的深远后果,这就实际上削弱了死刑作为惩戒手段的有效性。然而,死刑并非旨在消除犯罪,其实际作用在于预防犯罪,人类畏惧死亡高于一切,还存在何种因素能够激发其更深刻的情感共鸣,或是使其产生畏惧之情?难道我们还妄想用监禁、教育与改造等策略以实现个体的转变?究竟存在与否,或者其可能性有多大等问题构成了我们深入探讨的核心。

  

  死刑限制政策

  根本上是对生命权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持续致力于死刑制度的改革与约束,旨在优化司法实践与人道主义原则的平衡。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13项涉及死刑的罪名,使得现行刑法体系下能够适用死刑的罪行数量缩减至46项;另外,通过逐步限制并最终废止对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执行,进一步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社会进步趋势。这一系列修订不仅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人权保护的深化,也预示着未来刑罚政策可能更加注重预防犯罪与矫正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司法系统坚定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死刑限制政策的确显著促进了死刑案件数量的下降趋势。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尽管中国继续保留死刑制度,其实践却遵循严格的控制与审慎应用原则。自2007年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举措显著提升了死刑适用的标准一致性,并导致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白皮书指出,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显然,中国在死刑的适用上展现了高度的审慎与人道主义精神,通过不断优化相关政策与法律框架,旨在限制死刑的使用,并确保死刑的复核与审查过程严格而严谨,从而几乎消除了死刑滥用的可能性。这一策略的核心在于,剥夺那些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实际上是对广大民众生命权的维护,这不仅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感,而且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死刑不能由其他刑罚代替

  

  某些学界人士提倡采用替代性刑罚措施,例如无期徒刑。本人主张,无论采用何种替代死刑的刑罚措施,其目标均在于寻求在减轻惩罚与确保罪犯应得报应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一双重诉求往往引发内在冲突,进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复杂性,使得司法机关在案件裁决时面临判断上的困难与不确定性。若在废止最为严酷的惩罚之际,引入等效的严酷措施作为替代,此举不仅违背了刑罚体系旨在逐步减轻与人性化发展的内在逻辑,亦与当代社会对公正、人道主义原则的普遍追求背道而驰。确切地讲,终身监禁也是一种死刑,一种“分期”执行的死刑,它损害了犯人的个性。换言之,终身刑是在用时间慢慢葬送一个活着的犯人。在此意义上说,以终身刑或者其他与死刑程度相当的刑罚替代死刑,只不过是用一种死刑(甚至更为残酷)替代另一种死刑罢了。因此,首先,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所有刑罚都不能达到的,即最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其次,如果用另一种刑罚代替死刑,似乎唯有终身刑合适,但增加终身刑数量以减少死刑的数量其本质并没有轻缓刑罚,反而有可能增加判刑的数量,将终身刑变成所有能达到死刑犯罪的兜底结果。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论述中,他提出任何人都不想死,都不想承担自己所犯罪行造成的后果,但不能因为他不想死,社会就要对犯罪分子赦免刑罚,因为犯罪与刑罚是相对应的,他们之间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当前,中国正步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如果贸然废除死刑,社会大众的安全感容易缺失,同时,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感可能逐步降低,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社会混乱导致犯罪率上升的反作用力将不可避免。

  (作者单位: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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