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王运喜 高玥
近年来,针对“无孔不入”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仍有少数不法分子面对利益诱惑铤而走险。日前,在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李东(化名)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中,竟有人在网购平台上暗中售卖加装针孔摄像头的“黑科技眼镜”,令人防不胜防。
2024年11月,丹徒区公安机关接到一名年轻男子违法线索举报。声称在二手交易网上浏览物品时,看到有人出售“黑科技眼镜”,当时出于好奇,便以1000元价格跟对方购买了。没过几天收到货后发现,眼镜隐藏的“特异功能”竟跟卖方讲的一样,可以用作窃听、窃照。为预防别有用心人员用作犯罪工具,就带着刚购买的“眼镜”过来举报了。
公安人员初步检查发现,举报男子购买的这副黑色直框塑料眼镜和普通眼镜毫无区别,从外观上看不出任何特殊之处。可当触摸眼镜左边镜腿时,竟明显感觉到有两个被物品使用说明书称为设备“开关”的凸起。靠近仔细检查发现,在镜架中间有个隐蔽小孔,肉眼几乎无法看出。后经公安物证鉴定,该眼镜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根据举报男子提供的购买信息,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李东,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李东对出售具有拍照、录像功能眼镜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李东供述,为维持家庭生计,2022年开始开网店,销售打火机、耳机、运动眼镜之类的物品。但由于缺乏网售经验,网店经营迟迟打不开销路。正当情绪低迷时,看到有好几个“路人”线上询问要买能偷拍的眼镜(隐藏摄像头的眼镜)时,李东精神一振,觉得找到了商机。便从网上买了4副转卖给顾客,结果都被七天无理由退货了,无奈就把眼镜存放在家中。
几个月后,经济拮据的李东想着尽快处理退货,便将这几副眼镜挂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准备便宜卖掉回点本钱。
“一开始,我不知道销售偷拍的眼镜是违法犯罪。后来,我之前找的卖这种眼镜的店铺被封了,有的还被警察查了,我就知道了。”在讯问室内,面对公安人员李东显露出悔意。
2024年11月,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审查,2024年10月底至2024年11月初,李东在未取得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陆续从网上购买4副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眼镜,后通过网站出售设备,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之后,经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东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购买、改装、销售偷拍设备并借此牟利形成黑产链条,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那么售卖“针孔摄像头”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涉事的电商平台应该负有哪些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提出,销售和使用“针孔摄像头”属于犯罪行为,其中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介绍,为达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日前,丹徒区检察院还在辖区宜城科创园直播电商基地开展“赋能新业态发展行稳致远”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普法活动,在直播间向电商从业者宣讲办案中发现的法律风险,通过以案释法助力初创企业、小微企业依法经营,构筑网络营商环境“防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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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护隐私安全 让“偷窥之眼”无所遁形
本报讯(张素琴 记者 张驰川)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屡禁不止,发生的场所也越来越广泛和隐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黑色利益链其中一环,不仅违法,还构成犯罪。近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与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该行为入罪以来,丹阳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敲响了守护公民隐私安全的警钟。
被告人王某系“80后”,李某系“90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王某将从他人处采购的带有针孔摄像头的手表型拍摄设备,加价销售给李某,总计销售数量100余个、金额14575元;后李某又转售给他人,总计销售数量90余个、金额29765元。
经认定,上述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丹阳法院提起了公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