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评论 2025年07月22日

天价罚单惊人 谨防处罚任性

  

  

  

  

  周竹生

  近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家普通小饭店因在网络上发布“蛤蟆汤”菜品视频,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出“拟罚45万元”的天价罚单。在公众的质疑和上级部门介入下,相关处罚被撤销,5名责任人被停职。这一“蛤蟆汤”事件引起的社会反响事出行政执法权力的任性。公众的拷问直击问题的核心:行政处罚的裁量何以如此随意而大胆?

  这份天价罚单既经不起当事人的依法申辩,更经不起社会的拷问,明显暴露“执法任性”的两大硬伤:依据不足与程序不当。仅凭当事人发布的视频照片作出处罚告知,事实不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更站不住脚的是45万元这一拟处罚数额本身。于情,被处罚对象是在市场中艰难求存的小微经营者,这道菜实际的原料是在市场购买的牛蛙,并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癞蛤蟆”。于法,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也背离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精神。

  此事一经曝光,随即引发舆论热议,临沂市政府迅速提级调查并果断纠错,给了当事人和社会一个交代。然而,个案纠偏易,制度纠偏不易,防止执法任性更难。权力之杖人民赋予,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惩戒违法违规,每一次动用都要慎之又慎,准之又准。“罚当其过,方显公正。”每一次行政处罚都代表着执法者和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每一次裁量更关乎法治尊严与社会公义。权力公器不可当私器,绝不可谋私利。为了防止执法权力任性,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每一次行政处罚都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和社会的拷问。

  当前经济环境下,小本生意不好做,个体经营压力大。相关执法部门更应多一份体察、多一份引导、多一份扶持,多做雪中送炭之事和放水养鱼之事。如此街头巷尾炉火才能炊烟袅袅,大众创业经营方能搞活养活。(作者系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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